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三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48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6653901N,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潘士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三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GJ593T,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兹林,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三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三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3201×××6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38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三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柯柯
审判员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梓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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