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54号
申请人: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0678570A,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2地块)商务办公楼B号楼1-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6653901N,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创业路3-2号,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0-1号南京软件谷2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2.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城镇支行,账号:3203240281010000011482,名称: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