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邻水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3民初2861号
原告: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端38-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69CB3X4。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女,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邻水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14442986Y。
法定代表人:冯邻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图,女,汉族,住址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波,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23元,减半收取15711.5元,由原告广安联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