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5996号
原告:盾研(惠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义和大小塘村大窝口(土名)。
法定代表人:邓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更新、范丽云,广东标远(博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南湖路14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尹燕光。
原告盾研(惠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盾研(惠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万畅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赖莉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胡振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5996号
原告:盾研(惠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义和大小塘村大窝口(土名)。
法定代表人:邓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更新、范丽云,广东标远(博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南湖路14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尹燕光。
原告盾研(惠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盾研(惠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万畅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赖莉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胡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