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2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代理人:陶鸿,四川川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7585.79元,并提供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7585.7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