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46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光,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17号1栋3单元31层3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GCF6H48T。
法定代表人:王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星,四川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华荣
审 判 员 刘 骏
人民陪审员 文亚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晓燕
书 记 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