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6财保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松岭区人,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川3226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车城支行账户5105××××0964中存款1500000元。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车城支行账户5105××××0964中的存款484276.11元。被保全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波、汪凤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龙泉驿区不动产第00X63、00X64号,评估价值1100900元),以及担保人王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蜀汉路支行账号6228××××3619中的存款4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王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汉路支行账户6228××××3619中存款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王波、汪凤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龙泉驿区不动产第0080263、0080264号),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兴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车城支行账户5105××××0964中存款484276.11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符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尚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