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5507号
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8736723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29940563,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22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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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