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558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22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