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558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22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