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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2048号
原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22号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299405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4幢113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645030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顺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