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镜淳门业有限公司

***与温州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465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睦,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伯乐东路557号6层619-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098388X9。
法定代表人:葛元成。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镜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589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98628155Y。
法定代表人:章国涛。
被告:嵇绍刚,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与被告温州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镜淳门业有限公司、嵇绍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胡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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