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9088号
原告:上***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589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阳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