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镜淳门业有限公司

上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企阳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9088号 原告:上***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589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阳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