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290号
原告:四川**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9282281XU。
法定代表人:周华平,总经理。
被告:成都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20036P。
法定代表人:曾兆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四川**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