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22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0日,住云南省水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娇,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1栋6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20036P。
法定代表人:曾兆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秦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