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411号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