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1718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无锡市城南路19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5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