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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175号之二 原告: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14350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9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58557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5115307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道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