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19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