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546号
申请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0543845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1号楼152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1AFM7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通溪路79-4090。
法定代表人:**敢。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