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4542号
原告: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湖山路**桥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何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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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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