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81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男,农民,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无业,住锦州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月月
书记员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