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81民初209号之一 原告:***,男,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三好街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31316706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诉被告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艾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月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