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81民初209号之一
原告:***,男,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三好街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31316706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诉被告辽宁城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艾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月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