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1185号
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金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门街4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尹志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永,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