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4532号之二
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2栋1单元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377U22。
法定代表人:乐潇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省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银门街37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35A23D。
法定代表人:李汉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87.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87.94元,已由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鼎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书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健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