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214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