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玉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顺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4305号

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西侧综合楼南楼B-1403-1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YQAHX3。

法定代表人:陈玉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盛祥国际3栋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4998304M。

法定代表人:盖国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顺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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