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9371号
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西侧综合楼南楼B-1403-1407。
法定代表人:陈玉中,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才。
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