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532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草,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玉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西侧综合楼南楼B-1403-1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TQ5A8R。
法定代表人:陈玉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福,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安徽玉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高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任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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