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3325民初1363号
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怒江州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99.00元,减半收取计15549.50元,由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德伟 审 判 员  杨春霞 人民陪审员  张庆仁
书 记 员  和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