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3325民初1363号
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怒江州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99.00元,减半收取计15549.50元,由原告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德伟
审 判 员 杨春霞
人民陪审员 张庆仁
书 记 员 和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