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德执行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道八一七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愚公山。组织机构代码:553240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泉仲字第25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泉州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款项479000元及代垫仲裁费14495元。泉州中院于2013年12月24日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款项479000元及代垫仲裁费14495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泉仲字第25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两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