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529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悦,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洁,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129室。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浠水县。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闫春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科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