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711号
申请人: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9号珠江城W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JXX65E。
法定代表人:张佳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真,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9GD89J。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经理。
申请人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34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824.2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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