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7510号之一
原告: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9号珠江城W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JXX6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2号院JZ1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9GD8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津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已减半)、保全费1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