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9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原永红)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大厦203室。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系该公司材料主管,
被执行人;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大厦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