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郑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05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性,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郑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郑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龙煤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以司法专邮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郑龙煤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805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即申请执行标的(金钱)13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签收后未能实际履行。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龙煤矿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龙煤矿公司的生产设备、机械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5月8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远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郑龙煤矿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郑龙煤矿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恒远公司释明终结本次程序后享有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