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11号
申请人: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石头村上埔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78459532P。
法定代表人:王安。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兖矿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AJT1NE4P。
法定代表人:王弘岷。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69B16R。
法定代表人:王弘岷。
申请人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337,259.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后,出具对账单,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总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337,259.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中建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