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8601民初10093号
原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榕阳大厦A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姚庆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家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泽,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开支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