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2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千间十二段4-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姜化锋,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审第三人:李保新,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
原审第三人:杨建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审第三人:齐作星,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审第三人:张风宇,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审第三人:东光县银河塑料彩印厂,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西北营新村。
经营者:生振红,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原审第三人:淄博方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格家村西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格拥军。
原审第三人:王义胜,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审第三人:付金波,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榕洋大厦A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姚庆海。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远航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
法定代表人:崔庆国。
原审第三人:张兵,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娜平,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焦方庆,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
原审第三人:丁清喜,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
原审第三人:周庆龙,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
原审第三人:李金贵,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审第三人:孟宪礼,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
原审第三人:天津环宇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周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
原审第三人:王智勇,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
原审第三人:李荣升,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审第三人:王连阵,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审第三人:史建岭,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审第三人:丛元忠,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姜化锋、李保新、杨建华、齐作星、张风宇、东光县银河塑料彩印厂、淄博方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义胜、付金波、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远航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张兵、焦方庆、丁清喜、周庆龙、李金贵、孟宪礼、天津环宇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王智勇、李荣升、王连阵、史建岭、丛元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4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