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252号
原告:***,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榕洋大厦A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4982754Y。
法定代表人:姚庆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家泽,男。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0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