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252号
原告:***,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榕洋大厦A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4982754Y。
法定代表人:姚庆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家泽,男。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0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