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107号
原告:天津市金钟河闸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10113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土乡永和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4982754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利津路榕洋大厦A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金钟河闸管理所与被告天津海润港铁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钟河闸管理所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钟河闸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钟河闸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钟河闸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