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403号
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数字小镇3号楼7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W25H。
法定代表人:顾清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一层之一、二层之一、三层之一、四层之一、五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2000MJM5178508。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TKR3Y。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32元,减半收取计90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4016元[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03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16元],由原告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陈卫华
人民陪审员 邓宝初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