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4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数字小镇3号楼7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7W25H。
法定代表人:顾清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沙岗村兴龙路10号兴龙商业大楼B座5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TKR3Y。
法定代表人:王林萍。
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140号(一层之一、二层之一、三层之一、四层之一、五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2000MJM5178508。
法定代表人:王林萍。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70263.0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建安(贵安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54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70263.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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