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民终7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悦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之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上海悦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9月,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发包人,以下简称春天家园公寓)与上海悦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悦钦公司)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设施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工程内容为机构内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泵房设施设备、安全疏散系统等改造。资金来源为上海市民政部门出资30%,上海市浦东新区出资30%,养老机构自筹40%。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同价款467,945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价格中根据养老机构出资40%的要求,发包人应承担187,178元,合同价为暂定价,本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在施工合同见证单位处盖章。合同签订后,悦钦公司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2014年1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向春天家园公寓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评定为合格。2014年4月21日,系争工程经审定总造价为596,085元。建设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春天家园公寓,施工单位悦钦公司均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盖章。此后,春天家园公寓支付了悦钦公司工程款125,000元。2015年11月5日,悦钦公司向春天家园公寓发函,称双方间的施工合同已审定总造价为596,085元,根据付款约定中春天家园公寓出资40%部分,春天家园公寓仅在2015年2月15日支付了125,000元,余款113,434元违约未付,要求收函后7日内支付欠款。此后,悦钦公司催款未果。2016年1月,悦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春天家园公寓支付悦钦公司工程款113,434元;2、春天家园公寓支付工程款利息,按欠款113,43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审审理中,春天家园公寓提交了悦钦公司于2015年2月出具的工程款发票(金额15万元)以及收条(金额125,000元)一份,证明双方曾口头达成约定,春天家园公寓只需支付悦钦公司15万元工程款,即了结双方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另春天家园公寓已代悦钦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材料款25,000元,故春天家园公寓已不欠悦钦公司工程款。经质证,悦钦公司认可春天家园公寓代付25,000元材料款的事实,但否认以15万元了结全部工程款的协商内容。悦钦公司向法院表示,同意按75,000元向春天家园公寓主张未付工程款,其余部分予以放弃,并撤回了工程款利息的诉请。原审认为,悦钦公司与春天家园公寓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春天家园公寓按约应承担合同价款中的40%工程款。现该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由于合同价确定为暂定价,最终工程造价经审计确定。系争工程已于2014年4月21日经审计确认为总造价596,085元,悦钦公司、春天家园公寓以及相关案外人均在该审定单上签署确认。故悦钦公司以该审定单确定的价款主张未付工程款,合法有据。春天家园公寓认为其对审定单确定的价款内容持有异议的,对此,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否定该审定单的前提下,春天家园公寓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悦钦公司确认春天家园公寓已付(含垫付)悦钦公司的工程款为15万元,同意按未付款75,000元向春天家园公寓主张付款,其余部分予以放弃,并撤回对工程款利息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春天家园公寓主张悦钦公司、春天家园公寓曾口头协商同意春天家园公寓只需支付15万元即了结双方间的纠纷,对此悦钦公司予以否认,春天家园公寓的陈述亦无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悦钦公司诉请春天家园公寓支付工程款75,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依法作出判决: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悦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负担。判决后,春天家园公寓不服,上诉称,一、施工合同价款是闭口价,18张现场签证单内容虚假,不认可审计结果;二、双方曾口头协商确认以15万元了结本案工程款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对工程款进行司法审价后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悦钦公司辩称,被上诉人从未同意以15万元了结本案工程款纠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要求重新审价有无依据;二、双方是否曾约定以15万元了结本案工程款纠纷。关于争议焦点一,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价为暂定价,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可见合同价显非闭口价,同时,本案工程最终造价业已经过审价确定,审定单也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现上诉人既无证据否定该工程审价审定单,也在二审庭审时表示对审定单金额并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其要求重新审价的主张实难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双方曾口头协商确认以15万元了结本案工程款纠纷,但其并未举出证据加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定,故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亦难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春天家园公寓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由上诉人上海春天家园老年公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兰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