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5173号之一
原告:中时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1-57室。
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宝,系原告中时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后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善光,执行董事。
被告:华董(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76号1006室R。
法定代表人:董国倩,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群海,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时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董(中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方美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树腾
书 记 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