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802行初231号
原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环路63号3-1530室。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慧琴,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键,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765222975L,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鹏程路22号住建大楼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程骏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002628440W,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宇夫,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166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43号青园小区19幢3楼。
法定代表人蒋磊,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2529292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荣,经理。
原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新举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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