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953号
原告:上海千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荣。
原告上海千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上海千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