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861号
原告: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P6CRX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苏州盐城沿海合作开发园区崇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立,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25292924,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11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顶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9日向原告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邮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33681元,原告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催交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奚锦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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