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141号
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欣康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596××××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南充市雅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枣儿场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5823××××D。
法定代表人:杨建业。
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