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温江荣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欣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温江荣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共耕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申请执行成都温江荣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5429元,执行费253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亮
代理审判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