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保455号
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596726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南充市雅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58236717D。
法定代表人:杨建业。
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和被申请人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南充市雅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解除保全。
本院认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雅鼎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南充市雅鼎环保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成都市云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云海天液压件厂)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川